老年教育联盟章程

辽宁省老年教育联盟章程

(草案)

 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 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、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,更好满足老年群体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、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》、《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》、《新时代辽宁老年教育工作实施方案》等法规文件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组织定名为“辽宁省老年教育联盟”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。

第三条  联盟是在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指导、支持下,由省内相关老年教育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四条  联盟的指导思想: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老年教育的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,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、个性化学习需求为目的,以整合、共享全省老年教育资源为手段,着力提高老年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,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、幸福感,为全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、保障和改善民生作贡献。

第五条  联盟的发展目标:充分发挥联盟的纽带和推动作用,促进全省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。

(一)促进全省老年教育普及率稳步提高,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享受到高质量教育资源。

(二)促进全省老年教育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提升,老年人多样化、个性化学习需求不断得到满足。

(三)促进全省老年教育机构与养老产业结合融合,助力全省“银发经济”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。

(四)促进全省老年教育不断创新,打造辽宁老年教育品牌,不断扩大其在国内外的影响。

第六条  联盟的主要职责:

(一)组织老年教育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,促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与共享,推动老年教育规范化建设,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。

(二)组织编写、推荐及评选优秀教学大纲、教材,丰富老年教育课程资源。

(三)开展老年教育学术、理论和教学研究,推动老年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。

(四)开展老年教育工作者培训工作,提升从教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。

(五)推动老年教育政策制定,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。

(六)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借鉴国际先进经验,推动我省老年教育国际化发展。

(七)承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七条  联盟设立联盟大会、理事会、秘书处、专门委员会等机构。

第八条 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,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。联盟大会主要负责事项为: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会成员;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联盟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,由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参加。

联盟大会议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

第九条  理事会是联盟的常设机构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主要负责事项为:组织执行联盟大会决议;审批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;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;监督联盟各项工作的实施;组织召开联盟大会,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主持联盟日常工作;需理事会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
理事会由理事长根据联盟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。理事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组织召集,至少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参加。

理事会议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

第十条 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理事会成员须有一年以上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经历。

第十一条  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,主要负责事项为:执行联盟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工作安排;管理联盟日常事务。

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。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。

第十二条 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专门委员会,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委员会、培训委员会、财务委员会等,各自负责相应领域的专业事务。

各专门委员会由理事会批准设立,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委员。

 

第三章  联盟成员

 

第十三条  联盟成员的征集面向全省范围内的老年教育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。联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依法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。
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
(三)热心老年教育事业,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或师资力量。

(四)自愿履行联盟成员的义务,积极参与联盟活动。

第十四条  联盟成员的加入:申请加入联盟的老年教育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,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材料。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成为联盟成员。

第十五条 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参与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。

(二)共享联盟资源。

(三)获得联盟提供的业务指导、培训、咨询等服务。

(四)联盟成员大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(五)对联盟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六条  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决议。

(二)积极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。

(三)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信息、资料。

(四)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
(五)按照约定缴纳联盟会费。

第十七条  联盟成员的退出:成员退出联盟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,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汇报并在联盟大会通报。

成员无故不参加联盟组织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;成员不履行义务或达不到基本条件时,由秘书处督促其改正,拒绝改正的,劝其退出或除名。

成员退出联盟后,不再享有联盟成员权利,但需承担已承诺的义务;联盟有权对其会费进行清算。

 

第四章  联盟活动

 

第十八条  联盟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遵循计划性、创新性和实效性原则。

秘书处根据联盟成员需求和全省老年教育实际,制定年度活动计划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。

第十九条  专题研讨。专题研讨会议是联盟成员沟通与合作的核心机制,不定期举行,重点围绕老年教育的政策导向、发展趋势、资源整合等议题,深入探讨推进全省老年教育的创新作法和合作路径。

第二十条  项目合作。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共同开发新型教学模式、课程体系和教学资源。

第二十一条  培训提高。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交流与专业培训活动,增强联盟成员之间的了解与联系,在教育教学方法、新技术应用、管理策略等方面,不断提升老年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。

 

第五章  财务运行

 

第二十二条  联盟经费的来源与使用:

(一)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、政府资助、企业捐赠、社会筹集等渠道。

(二)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的日常运行、活动组织、项目支持、人员培训等方面。

第二十三条  财务管理:

(一)制度化管理。建立完善涵盖预算编制、资金使用、财务报表等环节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。

(二)规范化运行。设立专门财务机构负责财务工作。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,遵守国家财经法规,保证财务管理规范化。

第二十四条  财务监督:

(一)实行财务报告制度。定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,经理事会审批后向全体会员公开,接受会员监督。

(二)实行财务审计制度。定期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。依据审计结果,改进财务管理、提高财务透明度。

 

第六章  附 则

 

第二十五条 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  对本章程进行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,经联盟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  解散联盟须经联盟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联盟解散后,理事会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